山東環境保護條例實施:企業偷產偷排可直接停止供電
2019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正式開始施行。1月2日,《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座談會在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召開。記者從會上獲悉,現行的《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還是在1996年12月14日發布的,2001年12月7日雖進行了修正,但許多規定已不適應當前加強環境保護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需要,所以在2018年對《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進行了全面修訂。新版《條例》可謂十分嚴格,企業偷產偷排可以直接停止生產供電,超標排污、無證排污最高罰款100萬元,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七種情形可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條例在銜接上位法的基礎上,結合本省實際,本著先于國家、嚴于國家的原則,加嚴管控,讓制度成為剛性約束和不可觸碰的高壓線。
加強重點領域的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條例針對農業面源污染和農村生活污染問題,規定了建立農業污染源監測預警體系,推廣生態農業技術,統籌建設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收集處理設施。此外,條例還對重金屬、塑料制品和光污染的防治措施進行了專門規定。
同時,強化監督管理措施。條例對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列舉了適用以上行政強制措施的七種情形,包括在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未按照要求實施停產、停排、限產等措施,繼續排放污染物的企業,相關監管部門可以依法對有關設施、設備、物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責令排污單位停產、停業或者關閉決定的,可以要求供電企業采取中止生產用電的措施,破解了監管實踐中存在的執行難問題。
第三方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懲處和責任追究力度。根據法律賦予的省級地方立法權限,條例對違法行為加嚴了處罰。按照《環境保護法》的授權,結合我省實際,條例增加了適用按日連續處罰的情形,將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建設項目未經環評開工建設等情形列入處罰范圍。
條例參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對排污單位超標排污、無證排污的罰款標準擴大至所有環境保護領域,條例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此外,條例對提供環境服務的第三方機構的誠信經營義務加嚴了法律責任,對弄虛作假的第三方機構除了依法給予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外,還應當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損害賠償承擔連帶責任。修訂后的條例通過落實最嚴格法律責任,解決環境保護領域“違法成本低”的問題,確保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相關制度措施落地執行。
針對目前環境監測主體多、監測數據不統一和監測數據造假的問題,《條例》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環境監測預警機制,并在條例各章節中對環境質量、環境承載能力、污染源的監測明確了責任主體;規定提供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對出具的數據和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強化信息公開及公眾參與
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
強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壓實企業的污染防治主體責任。修訂后的條例進一步強化排污單位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信息公開、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達標排放和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法定義務,增加了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規定,并要求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建立環境管理臺賬等。
同時,拓寬公眾參與渠道。條例進一步擴大政府和主管部門主動公開環境信息的范圍,不僅從宏觀層面公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環境質量信息,還要公開具體的重點污染源監測信息和突發環境事件、環境行政許可、環境行政處罰等信息。同時,條例還規定了征求公眾意見的方式和舉報的途徑,更加暢通公眾事中參與和事后參與的渠道。
此外,自2019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開始施行。在新《辦法》中,主要針對建設項目環評公眾參與相關規定進行了全面修訂。這就意味著自2019年1月1日起,建設單位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批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時,其申報的公眾參與的相關材料就需要符合新的公參辦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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